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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