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