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之前,税务登记代码仍按现行办法进行编制和管理。
二、刊登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声明的报刊,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并进行公告。
三、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具体期限,待省局征求各地意见后,在拟下发的《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管理办法》中明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