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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发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适应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的需要,规范我市地方税收发票式样,根据省局《关于增设发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1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局增加的地方税收发票式样及使用范围明确如下:

    一、《广东省东莞市教育专用发票》(见附件一)。

    该发票的使用范围为我市社会力量办学从事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按照物价部门核发的《东莞市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时使用。

    二、《广东省东莞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见附件二)。

    该发票的使用范围为我市负责个人房屋出租管理的单位代征租赁营业税时,凭完税凭证并按照已完税的租金开具,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具。对从事租赁业务的纳税户,应使用《广东省东莞市租赁业发票》。

    附件:

    一、《广东省东莞市教育专用发票》(略)

    二、《广东省东莞市个人出租房屋专用发票》(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