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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方法》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农征经费的申请、分配、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征管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93号)第十三条规定,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税收征管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认真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后,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