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关于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a:1:{s:18:"domain_richtext_97";s:5784:"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1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081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20081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