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资讯
法律法规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注册会计师
管理会计师
继续教育
首页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
发文文号:内地税函[2002]91号 颁布日期:2002-09-05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行政事业 所属地区:内蒙古 时效性: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禁止在推行电子申报过程中向纳税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的通知。(国税函[2002]7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