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