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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7号(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9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