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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具零份发票收取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变动各种发票收取工本费的批复》(津价费字[1989]第324号),我市国税系统开具零份发票收取工本费标准如下:

    序号发票名称单位工本费标准

    1其他经营发票份0.20元

    2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四联份0.60元

    3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七联份0.80元

    4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四联份2.00元

    5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脑)七联份2.50元

    以上收费标准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