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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长春市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地税局,市直属分局:

    我局关于《长春市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长地税个所字[1999]31号)下达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发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率计征表”中的行业难以划分,为此,特对此表做了细化,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率计征行业细化表

    序号 行业 行业细化

    1 工业

    2 修理

    3 商业 汽车、摩托车、机动车配件、家俱、建筑材料、装璜材料、药店、化妆品、眼镜、钟表、精品屋(服装、鞋)

    4 商业 服装、鞋帽布匹、小百货、烟酒

    5 商业 食杂、肉蛋、鱼、菜、水果、议价粮油、农用拖拉机、饲料店、种化肥农药除草剂

    6 饮食 饭店 、冷饮厅

    7 娱乐 歌厅、舞厅、台球、游艺厅、咖啡屋、啤酒屋

    8 服务 美容美发、洗浴、干洗、刻字、复印、美术社、照像、彩扩

    9 建筑 建筑、装璜

    10 交通运输 按长地税征字[1998]78、79号文件执行

    11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