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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为缓解制革行业的困难,经研究,现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猪皮,暂停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单位和个人收购的牛皮、羊皮,暂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