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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国税系统启用的新版税收票证(共计13种)及税收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的统一式样(见附件)予以核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旧版税收票证使用时间

    我省新版税收票证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票证字号从“(981)川国×0000001号”开始。现存的税收票证与新版式样相同的,可继续使用;与新版式样不同的,可继续使用至1999年7月1日。

    二、税收票证字号的编制

    税收票证字号由票证印制年代、版次、省级地区名称、国税局机构名称、票证种类及号码顺序组成。版次按一年中所印票证式样(包括格式、大小、联次用途和项目内容)的不同相区分,同一年分次印制的同一版次的同种票证,采取连续编号。例如:四川省国家税务局1998年印制的第一版次“税收通用缴款书”,其字号编为:(981)川国缴××号。

    涂碳税收票证主要用于计算机开票,其字号在“国”字后加“涂”字。

    三、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使用说明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缴款书”是纳税人直接向银行缴纳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后向银行汇总缴纳税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除外)、基金、费用、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本缴款书分为手工票和涂碳票两种,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出口货物税收外,凡是由税务机关组织征收的其他各种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预算收入,只要缴款人在银行开有结算存款帐户,都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缴款人持现金自行直接到银行缴纳各项收入,也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但缴款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各项收入的,不能使用此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限额完税证”或“税收罚款收据”。

    (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是专门用于纳税人(包括直接向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货物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将出口货物增值税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直接向银行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缴款书。由国家税务局系统专用。本缴款书均为涂碳票,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缴纳随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税款、费用、滞纳金和罚款以及按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增值税扣除使用本缴款书已缴纳的税款后还应补缴的出口货物增值税等收入时,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三)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

    “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委托代征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缴款书。本缴款书分为手工票和涂碳票两种,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等各项收入后,自行向银行汇总缴款的,不得使用本缴款书,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税务机关自行收取现金税款(包括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向税收会计结报的现金税款)等各项收入、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等各项收入(但不得代征罚款)后,使用“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向银行汇总缴款。

    (四)税收通用完税证

    “税收通用完税证”是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和委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基金、费用、滞纳金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本完税证分为手工票和涂碳票两种,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此凭证不能用于直接向银行缴纳税款等各项收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等各项收入时也不得使用本凭证。

    (五)税收限额完税证“税收限额完税证”是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自收百元以下的小额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限额收款凭证。

    (六)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是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限额完税证“。

    凡是由扣缴义务人扣收税款的,不管纳税人采用何种付款方式,均使用此凭证。

    (七)税收罚款收据

    “税收罚款收据一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事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此凭证只能用于税务机关收取非处罚当场的现金罚款,不能用于直接向银行缴纳罚款,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也不能使用本凭证。除处罚当场外,凡是纳税人持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的,不论是以转帐方式,还是以现金方式,均使用本收据,凡是由纳税人直接到银行缴纳罚款的,均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

    (八)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并当场以现金向税务机关执罚人员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此收据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本收据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一种罚款凭证。此收据只能在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且罚款金额在二十元以下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或被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并申请当场缴纳罚款的,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使用。

    此收据由各地国税机关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省局不统一发放,其式样略。

    (九)税收收入退还书

    “税收收入退还书”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巳征收入库的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及税务机关办理税收提成时使用的一种退款专用凭证。

    此凭证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凡是由税务机关办理,并从国库退还的各种款项,不管纳税人(即收款人)是否在银行开有结算帐户(即不管是转帐退还,还是现金退还)均使用本退还书。

    本退还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局级领导签发。本退还书一律由税收会计部门填开。

    (十)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是税务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基金、费用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中,退还限额以下的纳税人多缴税款等收入时使用的一种现金专用退款凭证。

    本凭证是基层税务机关在制度规定的限额(现行制度规定为30元)内,经基层税务机关领导批准,从尚未汇总缴入银行的自收现金税款等收入中,以现金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等收入时使用。

    (十一)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是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将购进货物调拨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由销货企业凭巳完税的原购进货物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到销货企业所在地县级国家税务局换取的一种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的证明性凭证。本单由国家税务局系统专用,均为涂碳票,手工开票和计算机开票通用。

    (十二)税票调换证

    “税票调换证”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换取纳税人所执的原税收完税凭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

    (十三)纳税保证金收据

    “纳税保证金收据”是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保证金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纳税保证金收据”主要是税务机关责令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工程承包或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时使用。交纳发票保证金时,不得使用本收据。

    四、税收征税专用章

    “征税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征收和管理业务,填开税收票证时使用的征税业务专用公章。除办理退库业务,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外,填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时,在票证的税务机关盖章处均加盖本章,不得以税务机关的机关公章等其他任何章戳代替本章。

    征税专用章的形状为圆形,边沿直径为30mm,边沿刻一道粗圆,其宽度为1mm.字体为正楷。该专用章的内容和刻制方法如下:

    专用章环边位置刻税务机构名称“××县(市)国家税务局××所(分局)”字样。除省局直属分局外,机构名称中不刻“四川省”。各地级、县级税务分局、区局,都必须在税务机构名称前加地、县名称。税务机构名称字数较多的,机构名称可适当简化。

    专用章中央偏上位置刻“×号”字样,“×”用阿拉伯数字,数字后加“号”字样,如“1号”、“2号”等,表示该税务所或分局的第几号征税专用章,具体号码根据税务所或分局所刻印章的个数顺序设置;中央偏下位置刻“征税专用章”字样。

    五、税收退库专用章“退库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填开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并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税收退库业务,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时,在税收收入退还书等退库凭证的税务机关。盖章处均加盖本章,不得以税务机关的机关公章等其他任何章戳代替本章。税务机关填开“小额税款退税凭证”时,不得使用退库专用章,应使用“征税专用章”。

    退库专用章的刻制方法比照征税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