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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单位机制转换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机制转换试点单位;

    现将《安徽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单位机制转换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试点单位要依据本《办法》,于1998年底前完成机制转换。非试点单位要积极主动地深化征管改革,可参照本《办法》逐步实施。

    二、实施征管改革机制转换,应坚持有利于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组织收入和勤政廉政建设,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征管组织体系,要积极摸索征管改革促进税收收入的有效措施和办法,发现和推广成功的经验,以改革促收入,确保今年税收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和征管改革目标的如期实现。

    三、省局试点单位要按照征管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本《办法》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实施机制转换工作,要不断探索,及时发现和解决机制转换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向省局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反馈信息,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实施机制转换,紧密结合队伍建设和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着力加强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科学、合理地分流、调整人员。要教育广大税务人员识大体、顾大局,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奉献,服从组织分配,刻苦钻研业务,尽快胜任新的本职工作,努力完成本职任务,为地税事业发展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安徽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单位机制转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立科学严密、功能齐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省情的地方税收征管组织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地税局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1997]2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管辖纳税人的多少、管辖区域的大小。征管力量的强弱、计算机应用程度的高低,现行基层征收管理机构在总数、规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职能重新组合设置。

    第三条  各级地税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原则上按税收管理人员、征收人员和稽查人员分别占40%、2O%和40%比例实施调整。

    第四条  证收部门职责负责受理税款、基金、滞纳金、罚款等申报征收工作,负责办税服务厅(室)管理、税收会计核算、税收票证管理、税收电子化工作管理等。

    (一)征收职责

    l、负责对办税服务厅的日常管理

    2、纳税申报

    (1)受理税款、基金、申报表、纳税申报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等应征类原始凭证。

    (2)申报数据等录入、修改、查询、打印、传递。

    (3)延期申报审批的计算机处理。

    (4)会计报表等纳税资料的搜集、录入、传递。

    (5)逾期申报罚款的征收。

    3、税款(基金)征收

    (1)开税票、基金票(包括查补税款、基金)、收入退还书。

    (2)延期纳税滞纳金的征收。

    (3)逾期纳税滞纳金的征收。

    (4)退税数据资料录入。

    (5)税款征收资料的查询、统计、打印、上报及传递,征收资料搜集、整理、归档。

    (6)建立税银一体化工作。

    4、票证领发

    (1)领取、发放各种税票、基金票。

    (2)定期编制、上报、传递票证报表。

    5、综合类工作

    (1)纳税咨询查询服务,利用计算机提供税收政策咨询、纳税情况查询服务。

    (2)负责对有关纳税资料的整理归档。

    (3)利用办税厅宣传设施开展税法、规章、政策的公告宣传。

    (4)负责对所属办税服务厅(室)的日常管理与指导。

    (二)计会职责

    1、根据申报、征收等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编制记帐凭证、登记帐簿,产生会计、统计报表并上报、传递。

    3、进行计划资料的分级录入,实施收入进度分析、检查、上报、传递。

    4、负责税收综合信息处理,计算机联网及与有关部门的资料信息共享与分析处理。

    5、负责文档、日常行政工作。

    第五条  管理部门职责负责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咨询、税收政策落实及调研,健报催缴、日常检查、应纳税款核定、纳税人建帐建制管理,外部信息采集,对纳税人财务会计管理,执法保障体系建设与协税护税。管理系列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咨询等综合服务窗口,为纳税人提供服务。

    (一)税源管理职责

    1、税政的贯彻实施

    (1)开展税政调查。调研;

    (2)组织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

    (3)填报各种业务报表;

    (4)执法监督检查;

    (5)地方税执法保障体系建设与协税护税。

    2、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登记申报受理、审核及税务登记证件打印、发放。

    (2)纳税事项的鉴定。

    (3)税务登记资料的录入、统计、建档、上报、传递。

    (4)工商登记户的摸底,对辖区范围内纳税户有无漏管情况的审查。

    (5)逾期登记的限期管理、违章罚款的征收及限期未改的处罚。

    (6)纳税人迁移、传递户的核定、手续办理及资料移交。

    (7)外出经营资料审核、审批及资料录入。

    (8)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查、审批,停复业的审批。

    (9)非正常户的认定与处理。

    3、发票管理

    (1)核定纳税户领购发票方式、种类、数量、保证金额,发票出售前的计算机审核。

    (2)受理纳税人发票领购申请及审批,出售发票、收取发票保证金和工本费。

    (3)缴销发票的清点、清理、审核、违章的处理及相关资料的录入、打印、上报、传递等。

    (4)发票挂失声明的审核办理,

    (5)向上级领取发票、发票保管,自印发票的初审、申请和上报。

    (6)发票交叉传递协查。

    (7)逾期未缴清发票的催缴及处理。

    (8)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及处理。

    4、其他管理性工作

    (1)开展社会性税法宣传、辅导、培训。

    (2)核发办税员证。

    (3)开展税源调查、普查。

    (4)与税收有关的经济信息包括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归档、传递、上报。

    (5)担负管理部门文档、日常行政性工作。

    (二)计划财务管理职责

    1、税收计划管理

    (1)编制税收、基金计划并分配落实。

    (2)进行计划实施完成情况的分析、传递、上报。

    (3)规定完成计划收入任务的管理措施。

    2、企业财务管理

    (1)监督、辅导、管理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工作,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税法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

    (2)企业财产损失核销、审核、上报。

    (3)企业财务管理中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审查、审批。

    (4)管理费(预)决算审查、审批等。

    (5)税务周转金的发放、回收。

    (6)税源开发工程。

    (三)检查、监督职责

    1、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

    (1)申报纳税资料的审核、归档、传递。

    (2)申报类型的审核、审批、传递、分类统计。

    (3)未申报的日常处理。

    (4)逾期申报的偿报、限期管理、限期未改的移交稽查。

    (5)通过对企业财务会计一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分析,分析、评判纳税申报表的真实程度,必要情况可以调阅、检查企业帐簿,发现申报不实的要限期改正。

    (6)对拒不申报、申报严重不实、限期内又不改正的纳税人移送稽查部门。

    2、税款征收管理

    (1)延期纳税审核、审批、上报及清理。

    (2)非正常申报户应纳税款的核定。

    (3)双定户、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利润率的测算和营业额的核定及通知。

    (4)政策性减免税申请的审查、上报,减免退税批准通知。

    (5)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典型调查。

    3、帐簿凭证管理

    (1)对纳税单位会计核算办法及帐簿设置情况的审核、录入、统计、传递。

    (2)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的审核、审批与管理。

    (3)代扣代缴户帐簿建立的审核与管理。

    4、纳税户的日常管理

    (1)对辖区范围内漏管纳税户、漏申报户的审查、处理与传递。

    (2)实施纳税人代扣代缴工作和拒绝代扣代缴的处理。

    (3)提出税收保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意见、移交稽查执行。

    (4)协助开展复议应诉工作。

    (5)欠税清理。

    第六条  稽查部门职责负责税务案件的举报、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和对下级稽查局实施业务监督管理等工作。地、市、县地税局可据情成立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部门职责如下:

    (一)选案

    1、负责稽查对象的选择与确定,制定、上报稽查计划。

    2、负责稽查工作有关法律政策的贯彻,开展稽查调研工作。

    3、受理公民举报涉税案件,设立举报中心。

    4、分类建立税务稽查实施台帐,督促稽查计划的实施。

    5、对下级稽查局选案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稽查

    1、负责稽查计划的实施,负责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和地方税收大检查。

    2、负责管理局、征收局移交案件的稽查和跨区域涉税案件的协查。

    3、填写《税务稽查底稿》、《税务稽查报告》,搜集、整理、移送涉税案件证据、资料。

    (三)审理

    1、负责稽查案件结果的复核和审理。

    2、依法作出税务案件处理决定并上报、移送。

    3、负责稽查各环节资料及结案卷宗的立卷归档。

    4、负责地方税务稽查文书的印制、发放、使用等工作。

    5、负责税务稽查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6、协助开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7、指导、监督下级稽查部门税收案件审理工作。

    (四)执行

    1、负责监督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2、执行税收保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3、负责与司法部门共同执行税收处理决定。

    4、税务案件处理决定的司法移送和执行的催办。

    5、指导、监督下级稽查部门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条  基层征收管理机构的征收分局、管理局(征管局)、稽查局既要相互支持、配合,又要相互监督、制约,在机制转换期间,更应加快信息传递,防止出现证管监控“真空”,强化组织收入措施的落实,确保收入任务完成。

    第八条  新的地方税收征管模式下各级机构的工作规程及其相互关系依据《安徽省地方税收征管基本业务流程》实施。

    第九条  省地税局征管改革机制转换试点单位要依据本办法设置税收征管机构,合理分流人员,明确划分职责,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以职定岗,以岗定责,责任到人。非省试点单位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