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辽银会字[1998]40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稽查的案件,在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时,要同时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并做好有关催缴工作,以便于对不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继续采取银行扣款等措施。

    二、对于文件中所附的有关文书,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原来执行的文书相应废止。

    三、在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要以书面形式向纳税人告之有关复议和诉讼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