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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征函[1998]1号)《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山西省地方税收征管质量指标考核表》(表七),今后仍与新表同时报送省局。

    二、报送时间

    (一)各地市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表一至表七报出。

    (二)1997年度表四至表六按新表于1998年3月15日前报省局。

    三、各地报送报表时,应同时报送简要文字说明材料。

    四、省局将每年组织一次汇审,对汇审结果进行评比,并予以通报。

    五、新表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

    附: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