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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2号《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