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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9年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与新加坡双方谈判达成一致,现予发布,自20096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