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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28号(关于恢复征收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61日起,恢复征收硫磺(税号:2503000028020000)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为17%

特此公告。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