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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税发[1997]27号转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我区国税系统的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现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国税发[1997]27号国税发[1997]27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各级国税机关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征管改革工作。并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取得支持,向有关单位及纳税单位搞好宣传,争取各方面的配合,推进本地区税收征管改革州顺利进行。

    二、自治区国税局制定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与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是一致的,要很好的贯彻落实;对不完善之处区局将再发补充规定。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和区局《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要求,制订和完善本地区的税收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方案。

    四、各地要将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情况于五月底书面报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