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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海关总署署长盛光祖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平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 ○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八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2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9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