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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10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