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一O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