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和边销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