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北京海关各隶属办事处: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63号)转发给人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