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法规
农业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1312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现予发布,自201011日起施行。原发布的第1129号公告同时废止。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兽药时,应向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进口兽药通关单》。进口单位持《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兽药进口单位进口暂未列入本公告附件《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兽药时,应如实申报,主动向海关出具《进口兽药通关单》。对进口同时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兽药,海关免予验核《进口药品通关单》。
  2010
11日前办理的《进口兽药通关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兽药管理目录》doc

农业部 海关总署

○○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