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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