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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二00九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