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关法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9年第87号(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海关商品编号的公告)

根据《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海关商品编号,自201011日起施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仍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20071011日公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07年版)》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麻醉药品海关商品编号rar
     2.精神药品海关商品编号rar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