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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