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00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