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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