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各市国家税务局: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