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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源自东奥会计在线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