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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