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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流[2007]14号 颁布日期:2007-01-31
颁布单位: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行政事业 所属地区:上海 时效性: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硝酸铵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七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