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扫描器具等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