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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