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