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68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