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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6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