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产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6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二○○六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