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摩托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