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增值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未锻轧锰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