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政府无偿援助职业教育与培训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第三期)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4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