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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八日

    关于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

    为促进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工作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印刷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指图书、报纸、期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享受政策的纳税人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财务上应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