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56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