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