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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资源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5]3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200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