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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做好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发布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求自2005年2月1日起执行。根据我省实际,除电力产品价外费用仍暂按原办法征收外,其他均按新的统一规定认真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