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政府无偿援助贫困地区结核病防治计划项目(第三期)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国税函〔2004〕11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