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4〕2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地税函[2004]209号
2.国税函[2004]607号
二ΟΟ四年八月九日